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提升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大连市控制吸烟条例》等相关规定,大连市旅顺口区烟草专卖局决定对《大连市旅顺口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举行听证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
《大连市旅顺口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
二、听证会时间
2025年5月27日上午9时30分。
三、听证会地点
大连市旅顺口区白云街7-66号春天大厦三楼会议室。
四、听证代表报名条件、方式及人员产生办法
1.自愿报名参加:卷烟零售户、卷烟零售申请人和卷烟消费者可以自愿报名,详见《听证会代表产生办法》(见附件2)。
2.特别邀请参加:有关人大、政协、专家学者、相关政府部门代表参加。
五、报名方式
1.拟参加听证的人员应当填写报名表(见附件3),并将书面报名表送达我局。所填信息务必真实。
2.截止时间:凡申请参加听证会的请于2025年5月10日前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
3.送达地址:大连市旅顺口区白云街7-66号。邮编:116041。联系人:郝书琦。联系电话:0411-******。
特此公告。
附件:1.《大连市旅顺口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
2.听证会代表产生办法
3.听证会报名表
大连市旅顺口区烟草专卖局
2025年4月25日
附件1
大连市旅顺口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大连市控制吸烟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旅顺口区烟草专卖管辖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大连市旅顺口区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区烟草专卖局”)应当遵循本规定,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不含电子烟等新的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合理布局是指区烟草专卖局综合考虑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方便满足消费者需求等因素,对辖区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规划布局。
第五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应当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第六条 为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零售点布局规划采取******街道、乡镇组合为最小市场单元,设定单元内的零售点数量指导数并进行动态调整。市场单元指导数为该单元零售点数量设置上限。
第七条 区烟草专卖局根据辖区零售点存量,结合单元人口数量、区域面积和辖区市场需求等指标,综合计算确定各市场单元指导数。
单元指导数每年进行一次动态调整,并于1月底前通过办证窗口和网上平台等向社会发布。
第八条 区烟草专卖局按照下列标准,每年一月末、七月末对外发布烟草制品零售点集中度等级提示:
(一)单元内零售点存量未达到指导数95%的,发布绿色等级提示;
(二)单元内零售点存量达到指导数的95%但未达到100%的,发布黄色等级提示;
(三)单元内零售点存量达到指导数100%的,发布红色等级提示,发布红色等级提示的区域,不予新办设置零售点。
区烟草专卖局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好信息提示和政策宣贯工作,引导和支持申请人理性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九条 区烟草专卖局按照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审查申请材料,并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审批两个或两个以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因本规定限制无法都准予许可的,应当对先受理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条 ******街道零售点指导数达到红色等级时,申请人可自愿选择是否参与排队轮候,参与排队轮候的申请人应填写《大连市旅顺口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轮候表》,区烟草专卖局将在每年一月末、七月末对排队轮候情况******街道有空余零售点数量时,区烟草专卖局将根据排队轮候的先后顺序致电提示,申请人可根据提示自愿选择是否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第十一条 除符合市场单元指导数标准,零售点设置应同时符合以下间距标准:
(一)******街道申请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小于100米;
(二)农村地区申请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小于200米;
(三)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申请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间距不小于300米;
(四)封闭住宅小区内,申请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少于100米,且最多可设置三个零售点(封闭住宅小区是指住宅周围修建围墙、护栏,实行封闭式管理或出入口由安保人员统一管理的住宅小区的内部以及与小区一体并可以直通小区内部的临街门头)。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消防通道等经营场所(能出具政府主管部门占道经营许可或其他合法有效证明的,经审核确认后,可视为具备固定经营场所);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同一经营地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四)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五)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六)******幼儿园内部或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以内的;
******消防安全标准的、属于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属于化工油漆鞭炮石油的、存储易挥发类物质影响卷烟质量存在吸食安全等(因国家和市级以上政府相关规定排除不安全因素允许的除外);
(八)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规划已经公布,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相关证照的;
******消防、文化稽查、卫生监督等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如:网吧、游戏厅、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等;
(十)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党政机关办公楼等区域;
(十一)实际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不相符的;
(十二)住宅小区内、商业办公楼等,除实际经营场所位于地面一层的全开放式门店以外的其他场所;
(十三)经营场所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内的餐饮、娱乐、服务、住宿场所;
(十四)主营花鸟鱼虫、生鲜食品、粮油干货、调味调料等的各类市场;
(十五)零售点数量已达到所在市场单元指导数上限的;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等其他不得设置零售点的情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二)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三)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申请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或者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的,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范围且烟草零售业态为娱乐服务类的宾馆、酒店等企业除外;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发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幼儿园内部或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以内的;
(三)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四)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
(五)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
(六)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要求的;
(七)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十)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核确认后,设置零售点不受指导数和间距限制(不符合第十二条、十三条有关规定的除外):
(一)自主经营且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娱乐、住宿服务等场所内,可不受最近零售点间距限制设置1个零售点;
(二)经营场所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超市;
(三)非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本规定施行之后,原持证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家庭成员(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或子女)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请的;
(四)因客观原因导致未按期延续被注销许可证,经营主体未发生变化,且许可证有效期内无其他违反烟草专卖管理有关规定的,自注销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原持证人在原经营地址重新提出新办申请的;
******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以内******幼儿园灭失、搬离的,原持证人在经营场所、经营性质、经营主体均未发生变化的前提下,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核确认后,设置零售点不受指导数限制,零售点间距标准适当放宽(不符合第十二条、十三条有关规定的除外):
(一)能够出具合法有效证明的大连本市特殊群体(军警烈属、特困户、低保户等),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之间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少于80米;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区烟草专卖局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零售点之间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小于50米;
******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以内,持证人申请变更到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零售点之间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小于50米;
(四)飞机场、火车(含高铁、轻轨、地铁)站、汽车站、轮渡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内经营的零售点,按照区域、楼层划分,每区域、楼层可设置1个零售点,零售点之间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小于50米。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核确认后,设置零售点不受指导数限制,但需符合零售点间距标准(不符合第十二条、十三条有关规定的除外):
(一)规模较大的创新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业园区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区域内人群消费的区域,可按区域内人员数量每5000人设置1个零售点的标准设置,最多不超过2户;
(二******学校等,为满足校园内教职工、学生的需求,按教职工、学生数量每2000人设置1个零售点的标准设置;
******居民小区(应达到交付使用条件且已经交付使用的),最多设置3个零售点。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置零售点受指导数限制,经审核确认后,零售点间距标准适当放宽(不符合第十二条、十三条有关规定的除外):
(一)位于地面一层对外开放且经营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便利店、超市,与最近零售点间距标准依据本规定第十一条距离减半;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三级以上肢体残疾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享受国家养老金待遇的除外),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与最近零售点间距标准依据本规定第十一条距离缩减10%。
第十九条 申请经营雪茄烟专营店,可不受总量、距离和楼层限制,且不作为其他零售点的距离测量参照、不占用本单元指导数,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经营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不含卷烟、电子烟);
(二)符合行政区划所在地雪茄烟布局数量要求(见附件);
(三)经营场所位于辖区核心商圈或重要商圈,经营面积达到30平方米以上;
(四)具备雪茄烟经营必要的存储、展示、品鉴等功能,可以满足消费者品吸、存放、养护雪茄烟的需求;
(五)具备与雪茄烟零售业务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
已取得专业雪茄店许可的经营主体,申请变更许可范围的,应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按本规定的相关条款办理。
第二十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由砖、木、钢、混等材料建成的封闭且不可移动,具备实物商品展示的经营设施、条件的场所,不包含流动摊点(车、棚)、公厕、报刊亭、违章建筑、活动板房、临时建筑物、危房、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等,以及实际用途为住宅、公寓楼、写字楼、车库、地下室、储藏室、阁楼,住宅公寓和生活住所的阳台、窗口、车库、地下室、储藏室以及地面二层及以上未对消费者全开放的非经营用途场所等。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中“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可对消费者全开放(店面处于完全开放状态,消费者和行政监管部门可不受限进出)。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中“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主营通信器材、电子商品、五金建材、建筑装潢、家电家具、修理修配、车辆租赁销售(机动、非机动)、汽车相关(维修、销售、美容等)、美容美发美甲、化妆品店、药妆医械、洗涤护理、鲜花店、烘焙店、水果蔬菜、文化体育用品、音像制品、移动业务服务、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物流快递、服装制售、鞋帽箱包、寄卖典当、古董店、传真打印、照相馆、成人用品店、祭祀佛具、废品回收、农资农具、科教文卫、创意设计、摄影摄像、中介服务、安保服务、宠物服务等。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教育局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的普通中、******学校;******幼儿园为依法取得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获得办园许可证的单位,不包括幼儿看护、早教、学前托管等场所。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中最短可通行间距的测量标准遵循下列规则:
(一)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有关行人道路通行的规定;
(二)将申请经营场所的出入口中心点与最邻近的零售点的出入口中心点作为起始点和终止点,有多个出入口的,选择两者距离最近的两个出入口作为起始点和终止点;
(三)测量时,不得将破坏草坪、花坛、绿化带、隔离设施等形成的临时性通道作为测量行走通道。因道路施工、临时封闭,或遇到临时性障碍物需绕行的距离,不计入测量距离;
(四)******消防通道、后勤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等)中心点与零售点出入口中心点,作为间距测量的起始点和终止点,按照依法可步行最短距离进行测量。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不少于”“达到”包含本数,“以内”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旅顺口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5年XX月XX日起施行。原《大连市旅顺口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旅烟专〔2023〕3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听证会代表产生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大连市旅顺口区烟草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听证会代表采取如下办法产生:
一、听证会代表必须是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听证会代表一经被选定,应当亲自参加听证。
二、听证会代表由卷烟工业企业代表1人,卷烟商业企业代表1人,个体卷烟经营者代表5人,消费者代表5人,未取得卷烟零售许可资格代表1人,共13人组成。
人大、政协、专家学者、相关政府机关代表合计邀请3人参加。
三、如登记报名人数多于10人不足15人时,按实际报名范围和人数组织听证会,不再组织报名补缺;如报名登记人员不足10人,另行组织报名补缺。
四、自愿报名的代表登记报名人数超出规定人数时,综合代表类别、报名先后等因素确定听证会代表。
******街道、不同类型客户种类,消费者代表应兼顾不同年龄段。
六、听证会代表名单将于听证会召开前在旅顺口区政府网站和大连市烟草专卖局外网上予以公告。
大连市旅顺口区烟草专卖局
2025年4月25日
附件3
听证会代表报名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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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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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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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 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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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类别 |
1、卷烟零售经营者代表( ) 2、消费者代表( ) 3、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代表( ) 以上仅能选择一项,选择项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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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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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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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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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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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 时间 |
(此处由烟草工作人员填写,时间精确到报名的时、分) |
健康状况 |
(此处本人注明健康状况、身体是否健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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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摘要 |
(如无,则填写“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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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 确认 |
以上情况属实。 申请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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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事项 |
1、申请人如为卷烟零售户代表,应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电子版照片或复印件。 3、申请人如为消费者代表或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代表,应附本人《身份证》电子版照片或复印件。 该表填写完毕后,申请人应将本表电子版和上述材料电子版在报名截止日期前(2025年5月 10日前)发送至邮箱:******,并同时电话联系: 0411-******,告知申请参加听证会或自行携带相关材料到旅顺烟草专卖局,现场申请。如有不明问题,请于工作时间电话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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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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